勞務代理是勞務代理單位根據用人單位需求,接受用人單位委托,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人事政策規定,為用人單位辦理各項勞動人事管理事務以及政策法規與管理咨詢。新《勞動合同法》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后,一些用人單位試圖通過勞務代理的形式,委托勞務代理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,從而轉移用工風險,降低用工成本。不過根據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,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,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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